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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費調差攻略 | 辦案手記
人工成本通常在工程造價中占比較高。近年來,受市場供需及相關政策影響,人工單價處于快速上升的趨勢。由于工程項目普遍工期較長,在施工期間人工單價發生較大波動的情形下,承包人多面臨較高的人工成本風險。如何在工程結算中實現人工費調差,往往成為承包人的難題。本文旨在以承包人視角,結合相關法律、政策及司法案例,探尋不同情形下主張人工費調差的路徑。
一、在合同明確約定人工費調差的情形下,依約主張人工費調差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人工費予以調差的情形下,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則,承包方在工程結算過程中,可充分結合相關約定,主張人工費調差。
(一)人工費調差在合同中的約定形式
實踐中,根據調價方法不同,人工費調差的合同約定形式可以是:(1)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按當地政策性調價文件調差;(2)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依據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人工調價系數調差;(3)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人工費參照信息價調差;(4)其他。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施工合同中,有關人工費調差的內容可能較為隱蔽,例如僅在合同價格調整條款中簡單列舉了調價公式,并未對人工費調差做特別的文字說明,但在公式后面備注“人、材、機”字樣,可以理解為人工費屬于調價范圍。因此,承包人在主張人工費調差時,應當注意全面、細致地檢視合同中有關人工費調差的約定內容。
(二)合同無效時,承包人仍可參照約定主張人工費調差
在合同無效情形下,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如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價款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人工費作為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其有關調差的約定仍可在工程結算中參照執行。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1142號案中明確,在合同無效情形下,人工費可以參照合同約定予以調差。因此,即使合同無效,承包人仍可考慮參照相關約定主張人工費調差。
二、在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下,通過填補合同漏洞,主張人工費調差
(一)合同漏洞的填補方式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及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就人工費調差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有下述方式對合同漏洞進行填補:(1)協議補充;(2)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學說統稱為“補充的合同解釋”;(3)適用法律規范(包括強制性規范、任意性規范以及倡導性規范)補充。[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中明確的裁判規則,對于合同履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內容,以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首先是鼓勵雙方當事人繼續協商,爭取達成補充協議;其次,如果達不成補充協議,則按照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再次,如果仍然不能確定合同內容,則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確定,即按照法律所確定的相對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合同內容進行補充。[2]有觀點認為在建設工程司法實踐中,裁判者宜率先以任意性規范所指明的市場價為依據確定工程造價。[3]筆者認為,該觀點有利于在復雜的建工類糾紛中統一裁判規則,兼顧了效率與公平,具有一定合理性。
(二)優先考慮通過協議補充人工費調差約定
站在承包人角度,在施工合同對人工費調差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下,三種合同漏洞填補方式并不是互斥的關系,其適用順序宜結合工程實際情況,以爭取人工費調差利益最大化為原則進行綜合評判與選擇。就此,從便宜化解糾紛角度出發,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承包人可先就人工費調差事項與發包人進行充分協商,對相關調差規則及方法予以明確。
(三)依據合同體系解釋,主張人工費調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作為體現合同內容的合同條款,是一個有機整體,相互關聯。[4]在施工合同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人工費調差內容的情況下,將不明確的人工費條款與其他條款相聯系,相互解釋,相互補充[5],從而確定工程造價[6],是以體系解釋為出發點主張人工費調差。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體系化構成要素
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簽訂過程繁瑣,施工內容相對專業,且工程造價的構成及結算較為復雜,最終組成施工合同文本的文件往往較多。具體可包括:1、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2、招標文件;3、中標通知書;4、投標書及其附件;5、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6、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8、圖紙;9、工程量清單;10、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1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使用說明;12、澄清文件;13、其他。一般而言,合同中會明確約定上述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用以填補合同漏洞和解決沖突條款的適用順序。除此之外,部分施工合同中可能會補充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會議紀要、簽證、通知文件、備忘錄等書面資料,均作為合同條款的補充內容,與合同條款具有同等效力。實踐中,不乏有案例依據前述文件認定人工費應予調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455號案中認為,監理機構及發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簽字確認的報告單,可以作為認定人工費調差的依據。
2.合同體系解釋在主張人工費調差中的應用方法
在施工合同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人工費調差內容的情況下,承包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尋求人工費調差的合同體系解釋空間:(1)檢視全部合同構成文件中有關人工費調整的約定條款;(2)查看合同履行過程形成的會議紀要、簽證、備忘錄等文件中涉及人工費的相關內容;(3)明確合同文件的效力級別及解釋順序。在合同其他構成文件或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文件中具有人工費調整內容的情形下,結合合同文件的效力級別及解釋順序,形成或推定當事人具有調整人工費的意思表示。
在一些建工糾紛中,可能存在解釋效力較低的文件中具有明確的人工費調整的約定條款,但在解釋效力較高的文件中將相關內容予以刪除的情況。就此,首先,可結合相關條款明確合同為可調價合同,為人工費調差奠定基礎;其次,可以考慮通過主合同的結算條款進行填補。即查看主合同的結算條款中,是否將效力級別較低但約定了人工費調差的文件作為結算依據,從而主張提高該文件在結算中的適用順位;再次,在合同體系解釋無法達到前述效果的情形下,仍可考慮將適用效力較低的文件中的相關約定予以列舉,用以排除認定當事人已作出對人工費不予調差的意思表示的可能,尋求通過參照法律規范達到人工費調差的目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4707號案中認為,在合同通用條款約定人工費可調,專用條款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意見,對人工費予以調整。
關于參考交易習慣確定人工費調整內容,因具有較強的個案性,本文不多做探討。
(四)依據法律規范,主張人工費調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此系按照法律關于合同約定不明時履約規則的規定,對于合同內容進行補充。
1.按照地方調價文件中的人工費指導價,主張人工費調差
在施工合同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人工費調差內容的情況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可以考慮依據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價文件,主張人工費調差。
在建設工程領域,各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多會結合市場變動,不定期發布相關人工費調價文件,列明人工費指導價,以實現人工單價動態管理。例如,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近期發布了《江蘇省住建廳關于發布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的通知》,將人工單價予以上調。
通常來說,由于政府人工費指導價更新較慢,其多數情況下是低于市場價格的。但因政府人工費指導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一定時期內建設工程的人工單價水平,且其來源于政府相關部門的市場調研,相對于市場價或信息價,具有更高的客觀性和可參照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會慎重考量人工費調價文件對人工價格確定的影響,并廣泛地認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價文件,在工程建設行業具有一定的普遍適用空間。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終258號案中,明確“對于工程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應遵從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或不能達成一致參照政府指導價確定的原則”。
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調價文件一般應認定為任意性規范,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人工費標準高于建設主管部門頒布的調價標準時,應以合同約定為準。[7]
2.依據地方政策法規或《清單計價規范》[8]等,主張人工費依法應當執行地方政府指導價
在施工合同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人工費調差內容的情況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承包人可以考慮依據地方政策法規或《清單計價規范》等,主張人工費依法應當執行地方政府人工費指導價。
實踐中,部分省份明確將人工費列為應當進行價款調整的范疇。例如,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動態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單價指導價應當作為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貫徹(GB50500-2013)(建標〔2013〕44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也明確規定了“人工費指導價屬于政府指導價,不應列入計價風險范圍”。據此,承包人在主張人工費調差過程中,可進一步深化和加強對地方政策法規的梳理,以尋求更有利的規范依據。
此外,根據《清單計價規范》第3.4.1條規定:“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第3.4.2條規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現,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發包人承擔:(二)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的除外。”人工費上漲風險不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5682號案中,結合《清單計價規范》及地方規定,在合同未就人工費調整的風險承擔作出約定的情形下,依據施工期間政府發布的人工費指導價進行了調差。據此,在施工合同約定采用清單計價方式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以考慮同時依據該規范的相關規定,結合地方政策法規及人工費調價文件,一并主張人工費調差。
3.合同無效時,承包人仍可參照地方調價文件主張人工費調差
在合同無效情形下,即使發承包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中并未將人工費價差納入工程款調整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968號案,承包人仍可考慮主張人工費參照地方調價文件規定予以調差。
三、在合同約定固定價或人工費不予調差的情形下,可考慮主張工期延誤期間的人工費差價
在合同約定固定價或人工費不予調差的情形下,如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承包人可以考慮主張延誤期間的人工費上漲差價由發包人承擔。
一般而言,在合同明確約定固定價或人工費不予調差的情形下,依據合同自由原則,原則上人工費不予調差。但如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且在工期延誤期間客觀發生了人工單價上漲的事實,該上漲風險由承包人全部承擔,明顯不符合“違約者不受益”的處理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規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在工期延誤期間的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目前普遍適用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條款第16.1.2條約定:“發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終259號案中認為,在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情況下,可以結合人工費上漲的實情和地方相關調價的政策文件,對人工費予以調增。其在(2014)民抗字第80號案中亦認可,發包人原因導致延期開工的,延誤期間的人工費損失應由發包人承擔。
比較特殊的情況是,工期延誤期間,人工市場單價上漲明顯,但國家或地方未及時發布某類工程的人工費調整文件,如公路交通工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912號案中的裁判觀點,此種情形下,承包人可以考慮參照房屋建筑類調價文件中的人工價格標準,主張調差。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857號案例,在合同無效情形下,即使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人工費不予調整,在人工費大幅上漲的情況下,基于公平考量及雙方過錯程度,法院亦有可能判決人工費增調部分由發包方適當承擔。
四、實務建議
因建設工程項目客觀存在較大的人工費上漲風險,承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充分考慮施工工期、人工市場價格變化、政策調整等因素,合理確定人工單價標準,并明確約定有關調差方法。在施工程合同中對人工費調差方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承包人應及時與發包人協商,簽訂補充合同,或在施工過程中,通過工程簽證、備忘錄等形式確定符合或接近市場價格的人工單價,以降低人工成本風險。在前述均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考慮參照合同體系解釋或依據相關法律規范,合理主張人工費調差。
注:
[1]周利明:《合同漏洞情形下工程造價確定方法》,發表于天同訴訟圈公眾號,2021年7月22日。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第349頁
[3]同前注1。
[4]同前注2,第347頁。
[5]梁慧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第2冊),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61頁。
[6]同前注1。
[7]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258號案例。
[8]全稱為《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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